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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55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朝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5号 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NN20L。

法定代表人:杨朝春。

被告:杨朝春,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朝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朝春赔偿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刘向东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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