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5号 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NN20L。
法定代表人:杨朝春。
被告:杨朝春,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朝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手艺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朝春赔偿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刘向东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