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8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小石头饮品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3#楼店面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8E5RM12。
经营者:高昊颀,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小石头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青山湖区小石头饮品店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