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0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
负责人:张鹏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王店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黄河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40702526Y(1-1)。
负责人:李振涛,该加油站经营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内乡县王店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