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1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庞麦音响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太和电子城一层C42、43号。
经营者:张少云。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庞麦音响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