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64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孤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莹。
被告:广东康百文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孤风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康百文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