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61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小罗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七里千鹤二区四栋15号。
经营者:王川。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小罗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