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7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4#7店。
经营者:陈文。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