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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67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7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4#7店。

经营者:陈文。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阿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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