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金星隆百货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楼子疃村201户。
经营者:徐振良。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金星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收到案款4419元为由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已经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