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初11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新世界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宏图路**,注册号371121600292092。
经营者:苑芳郴,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新世界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