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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麻涌月亮岛眼镜验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843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麻涌月亮岛眼镜验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月亮岛眼镜验配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843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麻涌月亮岛眼镜验配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D9G22C。

投资人:黄蔡菊。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麻涌月亮岛眼镜验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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