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95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鑫冠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良。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鑫冠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时钰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