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2923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汉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黄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臧聪,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汉高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地也应是其所在地,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欢迎光临-洪湖排水板/行业领先pds防护虹吸排水收集系统》中多次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pds”,向本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
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泰安市汉高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