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152号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双流旺角超市、景修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流旺角超市、景修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景修坤银行存款8350元。
本案执行案款83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费50.00元已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152号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双流旺角超市、景修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流旺角超市、景修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景修坤银行存款8350元。
本案执行案款83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费50.00元已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