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54号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东路学院大厦2505室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441591620。
法定代表人:郑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长英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柳塘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97FWR2M。
经营者:黄银英。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长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