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32号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乔洲副食店,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乔景洲。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乔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乔洲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