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00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曼莎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东山弄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NWC103。
经营者:李玉叶。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余姚市曼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