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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惠宜美超市、李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4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惠宜美超市、李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惠宜美超市;李国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13-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黄塍镇芦赵桥头。

经营者:刘艾玉,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李国柱,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李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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