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13-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黄塍镇芦赵桥头。
经营者:刘艾玉,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李国柱,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李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