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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终15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铜梁区鸿图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陈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梁区鸿图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DRAC3C。

经营者:刘雨村,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

马利画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蓓、周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利画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的经营者刘雨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利画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9)渝019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差旅费三项共计5000元,商标侵权赔偿金11000元,共计16000元。

上诉人在一审中将公证费1000元的发票(发票号:97988457)、已经生效并且实际履行的记载该案律师服务费3000元的聘请律师合同和律师代理费发票(发票号:11989322)提交了法院,调查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分摊到每个案件,每案1000元。

因此,上诉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是5000元/案,而一审法院在(2019)渝019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中仅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一审法院对合理费用与经济损失的判决合计金额甚至不足以覆盖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金额合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

马利画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铜梁区鸿图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铜梁区鸿图文具店支付马利画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款12000元以及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第695372号“马利”文字商标、第810215号双马头图形商标、第1088608号“Marie’s”英文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3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将前述商标授权马利画材公司独占使用。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颜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鸿图文具”面积约为50平方米,位于巴川中学对面,人流量较大。

马利画材公司发现该店铺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铜梁区鸿图文具店的上述销售行为侵犯了马利画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马利画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马利画材公司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铜梁区鸿图文具店辩称,马利画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被诉商品是在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处购买,对马利画材公司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

马利画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2018)沪长证经字第626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鉴定证明、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驰名商标证书、获奖证书、上海名牌证书、中华老字号证书,经一审法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1088608号“Marie’s”英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类,包括:颜料;

调色油;

画家用金属箔;

画家用金属粉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27年8月27日。

2019年1月27日,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为甲方、以马利画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088608号等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许可乙方免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许可方式为排它使用许可。

2019年1月27日,马利画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马利画材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第1088608号等注册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公证取证、提起诉讼、出具鉴定证明等;

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6269号公证书,主要载明:2018年10月26日,该公证员、公证人员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来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鸿图文具(证照名称:铜梁区鸿图文具店),购得马利牌中国画颜料两盒。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盒马利牌中国画颜料封签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

经比对,此次公证购买的“马利牌中国画颜料”在包装、颜料上均使用了与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2018年11月16日,马利画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载明,前述公证购买的“马利牌水彩画颜料”为假冒伪劣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马利画材公司举示的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马利画材公司系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就他人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马利画材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铜梁区鸿图文具店销售;

被诉侵权商品经马利画材公司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且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

故铜梁区鸿图文具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结合马利画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因铜梁区鸿图文具店销售了侵权商品“马利牌中国画颜料”,其理应停止销售上述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马利画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市场价格、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方式、规模及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必然产生律师费、公证费、就同一商标在一审法院起诉数家被告等情况,酌定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向马利画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铜梁区鸿图文具店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利画材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维权支出了较高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第一组证据:荣誉证书四份;

第二组证据:二维码付款截图;

第三组证据: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的复印件;

第四组证据: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对第一、二、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第一、二、四组证据,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能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系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基于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及一审中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上海市质量协会授予上诉人“上海市卓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

“Marie’s”图文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7年8月16日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授予“马利”牌中国画颜料2017年度中国文教办公用品行业赛思奖金奖;

2018年6月7日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认证“Marie’s”牌中国画颜料符合上海品牌评价认证要求,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

马利画材公司为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支付给铜梁区鸿图文具店18元。

马利画材公司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马利画材公司委托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作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刘雨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代理费为3000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马利画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二审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所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现分析评判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上述两数额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此即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规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往往导致侵权行为人侵权获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不易确定,现行法律遂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此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设置由来。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也往往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

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须对一审法院所酌定的金额进行评价,主要审查的要素包括: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是否超出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遗漏审理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否遗漏查明或错误认定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事实、是否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酌定赔偿所设置的相关规定。

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确未发现一审法院存在上述消极事实,原则上就应当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予以尊重。

相反,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对于量赔数额的审查考量存在严重瑕疵或者权利人在二审中提出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新证据,则应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以确保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知名度相匹配,与对侵权者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相适应。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商标及“马利牌”颜料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体现其市场价值,结合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方式、规模、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其就同一商标在法院提起数起诉讼等情况,本院酌定铜梁区鸿图文具店向马利画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综上,马利画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元。

如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铜梁区鸿图文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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