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1481号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汤坑社区同富西路67号马峦家德工业园一区1栋。
法定代表人:庄伟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涛,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瑞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开支11000元;
4.判令被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告的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8日,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元,由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