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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189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89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MSCO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SEOMOON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勇,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9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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