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3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化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经营者:朴贞爱,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化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