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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利源食品厂、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328号
案件名称沂水县利源食品厂、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沂水县利源食品厂;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刘衍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利源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中段。

投资人:安鹏,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衍富,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沂水县利源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衍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水县利源食品厂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沂水县利源食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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