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35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县崇武镇鑫永和通讯商行。
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莲岛西路**。
经营者:黄苗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崇武镇鑫永和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 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