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45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云海联华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碧水湾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RFJFUXT。
经营者:刘银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县云海联华购物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