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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家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815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家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曹家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81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家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16号1号楼C区1431、1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F77X3R。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家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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