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81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家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16号1号楼C区1431、1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F77X3R。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家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