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5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旺儒家商务宾馆,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商业中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1MA68DW6R2T。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旺儒家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