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217号之一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卞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妤,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D0031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