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67号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标创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西区45幢一单元1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世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益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昭十三房村盛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世航,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义乌市标创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益度电器有限公司、陈世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