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路卓远手机经营部。
住所地:河南省。
经营者:陈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平原路卓远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平原路卓远手机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