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87号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董事长。
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造粒塔尾气高效净化回收系统”(专利号:ZL201721250454.X)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4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