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49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乌石路丫丫时尚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乌石路。
经营者:王梅,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乌石路丫丫时尚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