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73号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董事长。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63万元人民币;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承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尿素造粒塔项目时未经许可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名称为“一种除尘器及其喷吹管固定机构”(专利号:201550938252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比对,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上述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应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制造者所在地为上海市,故本院依法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