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60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云,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恩宽,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甦,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