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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裘芹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裘芹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裘芹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4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芹仙,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裘芹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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