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29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孝氏茶叶经营部,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经九路西(镇江义乌小商品城C2栋209-211号)。
经营者:刘孝民。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孝氏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