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初87号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1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霞,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东河区福莱特洗衣店二里半店经营者,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6月3日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退还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1025元。
审 判 长 刘 纲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察 森 书 记 员 杜 勐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