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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才与中山市剑桥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张家才与中山市剑桥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才;中山市剑桥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5号原告:张家才,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剑桥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桥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玲,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才诉被告中山市剑桥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吊灯(8866)”】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家才于2020年*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家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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