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桂林商贸有限公司王浩如海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桂林商贸有限公司王浩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同年6月5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