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920号 原告:四川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宝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月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语,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7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忠,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集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集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原告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向本案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故在其撤回对被告四川集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后,依托于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再具有审查基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四川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