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214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美贞,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美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