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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70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瑛子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70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瑛子眼镜店(经营者:谢炳芬,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平阳坑镇岙底路XXX号),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东林街XXX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瑛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瑛子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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