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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繁利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6843号
案件名称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繁利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繁利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843号原告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北路99号2号楼1单元4-1。

法定代表人:张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繁利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水岸家园78号。

经营者曾繁利,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繁利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省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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