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97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总经理。
被告:市中区雨晴饮品店。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雨晴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93105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合计6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从关联企业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独立行使诉权。
被告未经授权在外卖平台宣传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6.1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