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康斗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康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