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1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茜施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刘素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官丽萍,女,汉族,1990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茜施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官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官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官丽萍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16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