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85号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5幢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672075391。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王田田,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大徐村大徐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5MA2FXURG9X。
经营者:王厚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波,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2020年5月9日,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