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53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迪,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汝清,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李汝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同年6月1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