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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与宁波市天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90号之二
案件名称刘斌与宁波市天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斌;宁波市天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790号之二 原告:刘斌,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圆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天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斌与被告宁波市天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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