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姜正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241号1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制造侵害ZL03159026.8发明专利权的空腔模壳构件产品;
二、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ZL03159026.8发明专利权的空腔模壳构件产品:三、被告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等情况,以及本案中的发明专利权已被权力权关宣布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已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立案的事实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上述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