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24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0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葛某。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